引言:国际仲裁规则发展的新趋势
2026年6月1日,国际商会(ICC)新版《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 2026)正式生效,引发了国际仲裁界的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国际仲裁面临一个天然的张力:一方面,当事人希望获得充分、公正且具有可执行性的裁决;另一方面,又希望争议能够以更低成本、更短时间得到解决。随着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不断增长,程序周期过长、仲裁费用不断增加以及程序复杂度持续提高的问题,逐渐成为仲裁用户最关注的议题之一。
近年来,无论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还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均不约而同地通过规则修订回应仲裁用户对于效率、可预测性和程序体验的需求。本次ICC实施的2026年新仲裁规则具有多项显著创新与突破,但也同样是对前述重要议题的回应,反映出国际仲裁规则前进的时代趋势。
ICC国际仲裁院院长Claudia Salomon在介绍2026规则时指出,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efficiency)、清晰度(clarity)与可用性(usability)”,以回应全球企业、国家及争议解决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1]
在这一背景下,ICC 2026仲裁规则的多项修订虽然涉及不同程序环节,却呈现出相互关联的制度逻辑:审理范围书制度的弱化旨在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步骤;快速程序和特快程序的发展回应了用户对于快速解决争议的需求;紧急仲裁制度的完善增强了临时救济措施的实际效果;披露义务和早期决定机制的规则化则进一步提升了程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些变化的意义并不仅限于ICC仲裁本身。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和全球供应链合作,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制度差异,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跨境争议风险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文并不局限于介绍ICC 2026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而是尝试结合SIAC、HKIAC、CIETAC、SCIA等主要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从效率、清晰度与可用性的视角,观察国际仲裁制度正在发生的变化,并探讨中国企业应如何理解和应对这一新变局。
一、从审理范围书到案件管理会议:ICC为何放弃其标志性制度?
(一)审理范围书制度的主要功能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在国际商事仲裁尚未形成今天这样成熟制度体系的背景下,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TOR)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通过一份由当事人与仲裁庭共同确认的文件,在程序初期明确争议边界,从而减少超裁、程序瑕疵以及管辖权争议的风险。
从实践效果来看,TOR主要发挥三项功能。第一,固定争议范围。通过确认请求事项和争议焦点,防止当事人在程序后期不断扩张或变更主张。第二,降低裁决被撤销或拒绝执行的风险。由于争议事项已经过双方确认,仲裁庭更容易证明其裁决内容属于提交仲裁的范围之内。第三,强化ICC仲裁院的案件管理。审理范围书不仅帮助仲裁庭厘清案件结构,也为ICC秘书处和仲裁院监督案件进展提供依据。
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TOR一直被视为ICC仲裁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然而,随着国际仲裁实践的发展,其制度价值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ICC为何取消强制TOR?
ICC 2026规则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莫过于取消TOR的强制适用地位。
根据新规则,仲裁庭收到案卷后,应在30日内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CMC),而不再要求必须完成审理范围书的制定。TOR并未被彻底废除,而是由强制程序转变为仲裁庭可根据案件需要酌情采用的案件管理工具。
这一变化背后至少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审理范围书的实际使用价值已经明显下降。ICC官方数据显示,自2017年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取消强制TOR以来,在超过1000件快速程序案件中,仅有不足25件继续采用TOR制度。[2]这一数据表明,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TOR已经不再被视为不可替代的程序工具。
其次,国际仲裁案件管理技术已经趋于成熟。过去几十年间,案件管理会议、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s)、争议焦点清单(List of Issues)以及程序时间表(Procedural Timetable)等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国际仲裁实践。许多原本由TOR承担的功能,实际上已经能够通过上述机制实现。
最后,仲裁用户对于程序效率和案件管理的要求正在不断提高。近年来,仲裁机构均面临来自用户关于程序周期和仲裁成本的关切。在此背景下,任何不能直接创造程序价值的环节,都可能被重新审视。从这一角度看,TOR的弱化并非偶然,而是ICC整体效率改革的一部分。
因此,2026规则真正强化的并非TOR的替代品,而是CMC本身。在新规则下,程序时间表、证据交换安排、争议范围以及后续程序规划均将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中得到集中讨论和确认。与此同时,新增请求原则上应在首次CMC前提出,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前期规划的重要性。
从审理范围书到案件管理会议,反映的不仅是文件名称的变化,更是ICC案件管理理念从“通过文件固定程序”向“通过动态管理推动程序”的转型。
(三)比较观察:ICC是在创新还是融入主流?
如果将ICC 2026仲裁规则置于国际仲裁机构的发展脉络中观察,一个有趣的问题随之产生:ICC取消TOR,究竟是在引领改革,还是在融入主流?
答案或许更接近后者。
事实上,SIAC、HKIAC、LCIA以及多数主流国际仲裁机构长期以来均未采用类似TOR的制度设计。当事人和仲裁庭通常通过案件管理会议、程序令以及程序时间表确定争议范围和程序安排。从这一意义上看,TOR更像是ICC长期保留的一项历史遗产。
不过,将此次改革简单理解为“融入主流”亦不完全准确。与其他机构相比,ICC仍然保留了在复杂案件中继续使用TOR的可能性。这意味着ICC并未完全否定TOR的制度价值,而是将是否采用TOR的决定权交还给仲裁庭和当事人。
(四)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TOR制度的弱化、CMC核心地位的上升,可能意味着跨境争议准备工作的整体前移。在传统ICC程序框架下,TOR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重新梳理争议、调整请求事项和厘清案件结构的重要节点。然而,随着CMC取代TOR成为程序核心环节,这种缓冲空间正在明显缩小,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中的博弈更加短兵相接。
首先,企业应更加重视仲裁启动阶段的案件准备工作。当事人应尽可能在提交仲裁申请(Request for Arbitration)或答辩书(Answer)前完成对争议事实、法律依据、损失主张及主要证据材料的初步评估。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反请求、抵销抗辩及管辖权异议等程序策略亦应尽早形成,而不宜再寄希望于后续程序阶段进行系统调整。
其次,企业应充分认识案件管理会议的战略价值。在ICC 2026规则下,CMC已不再是单纯的程序性会议,而是决定案件后续程序安排的重要节点。证据交换、专家证据、听证安排及程序时间表均可能在此阶段得到初步确定。因此,对于复杂案件而言,企业内部业务团队、法务人员与外部律师应在CMC召开前完成充分沟通,确保程序设计服务于整体争议解决目标。
从TOR到CMC的转变,本质上体现了国际仲裁对于案件管理效率的进一步追求。对于经常参与跨境贸易、国际工程和海外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争议准备工作的整体前移。合同管理、证据留存、损失测算以及案件评估不再只是争议发生后的工作,而应成为日常风险管理的一部分。谁能够更早完成案件评估、更快形成争议解决策略、更有效组织证据材料,谁就更有可能在未来的国际仲裁程序中占据主动。
二、从快速程序到特快程序:国际仲裁如何回应用户对高效争议解决的需求?
(一)从单一快速程序到分层快速程序
传统国际仲裁程序旨在兼顾复杂事实调查、充分举证和程序保障,但并非所有争议都需要如此完整的程序安排。随着国际商业活动日益多元化,仲裁用户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也开始分化。部分案件更重视程序保障和裁决质量,而另一些案件则更关注争议能否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解决。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仲裁机构开始探索分层程序模式,即针对不同类型争议提供不同程度的程序保障和案件管理安排。ICC 2026规则中的快速程序与特快程序,正是在这一趋势下形成的两种不同层次的快速程序工具。
(二)快速程序的成功:ICC快速程序的实践基础
事实上,在HEAP出现之前,ICC已经通过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EPP)积累了丰富经验。
2017年,ICC首次引入EPP,旨在通过独任仲裁员、简化程序以及压缩时间表等方式,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与普通仲裁程序相比,EPP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简化和案件管理强化。根据ICC公布的数据,截至2026年,已有超过1000件案件适用EPP程序,并作出近600份裁决。[3]这一实践表明,在适当案件类型中,当事人对于快速程序具有较高接受度。
基于这一背景,ICC在2026规则中进一步将EPP自动适用门槛由300万美元提高至400万美元。ICC认为,这一调整既反映出国际商事争议金额整体上升的现实,也体现出仲裁用户对于快速程序的信任不断增强。从这一角度看,HEAP并非对既有程序体系的颠覆,而是在EPP实践成功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
(三)特快程序:ICC对高效争议解决的新回应
2026规则最受关注的创新之一,是特快程序(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HEAP)。与快速程序不同,特快程序并不以争议金额作为适用标准,而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其设计目标在于满足特定类型争议对于快速获得最终裁决的需求。
根据特快程序规则,原则上应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如当事人无法在20日内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由ICC直接指定。更为重要的是,仲裁庭原则上应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后3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为实现这一目标,HEAP在程序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前置化”安排。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即应同时提交完整的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Claim)、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时亦需同步完成抗辩意见、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的提交。同时,仲裁庭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不允许文件出示,限制书面陈述和书面证人证言,并可以仅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特快程序还允许作出无理由裁决。[4]
从制度设计看,HEAP已经不只是“更快的仲裁”,而更接近一种高度定制化的争议解决产品。其目标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而更可能是为特定类型争议提供更短周期、更低程序负担的解决路径。
(四)比较观察:主要仲裁机构的快速程序
如果将ICC 2026仲裁规则与其他主要仲裁机构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快速程序已经成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
| 仲裁机构 | 程序名称 | 主要适用标准 | 裁决期限 | 核心特点 |
| ICC | 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 | 不超过快速程序适用限额(2026年6月1日后为400万美元)或当事人同意适用 | 仲裁庭案件管理会议后6个月 | 不以金额为标准,强调当事人自治 |
| 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 | 当事人合意适用,无金额限制 | 仲裁庭案件管理会议后3个月 | 小额争议快速解决 | |
| SIAC | Streamlined Procedure | 当事人合意适用,或不超过100万新币 | 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 | 仲裁院裁量权较强 |
| Expedited Procedure | 超过100万新币但不超过1000万新币,或不超过100万新币但主席认为不适用Streamlined Procedure,或案件具有特殊紧急性 | 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 | 灵活案件管理 | |
| HKIAC | 简易程序 | 不超过金额门槛(目前为5000万港元),或当事人协议或特殊紧急性 | 6个月 | 本土化简化程序 |
| CIETAC | 简易程序 | 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超过500万但经双方同意,或争议金额不明的由仲裁委综合考虑决定 | 组庭之日起3个月 | 强调效率与成本控制 |
| SCIA | 快速程序 | 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超过1000万但当事人书面同意,或争议金额不明的由仲裁院综合考虑决定 | 组庭之日起2个月(排除ISDS案件) |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主要仲裁机构均已通过快速程序回应当事人对于效率和成本控制的需求,但其制度设计逻辑并不相同。
多数机构仍以争议金额作为程序分流的重要标准。ICC的EPP、SIAC的Streamlined Procedure与Expedited Procedure、HKIAC的简易程序、CIETAC的简易程序以及SCIA的快速程序,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金额门槛导向。其背后的基本假设是:金额较低的案件通常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更适合通过简化程序快速处理。
相比之下,ICC 2026规则中的HEAP具有一定特殊性。HEAP并未设置争议金额上限,而是以当事人合意适用为基础,其创新并不只是“三个月裁决”,而在于其突破了快速程序通常依赖金额进行分流的思路。
(五)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对于事实相对清晰、争议焦点集中且商业价值在于尽快恢复交易秩序的案件而言,HEAP可能成为对中国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选择。例如,某些较为标准化、订单式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或试探性商业合作,往往更重视争议解决速度,而非复杂的证据交换和多轮书面程序。
然而,对于涉及大量证据、专家意见、多方主体或者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而言,HEAP带来的程序压缩也可能增加程序风险。特别是在事实尚未充分厘清、证据准备不足或者争议金额巨大时,当事人应谨慎评估是否适合适用HEAP。若在合同中预先选择HEAP,也应考虑是否明确要求裁决附具理由,以降低后续撤裁或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HEAP所体现的并非单一程序规则的变化,而是国际仲裁机构对于用户需求回应方式的变化。未来,中国企业在起草仲裁条款时,不仅需要考虑选择何种仲裁机构,也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为不同类型争议配置不同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初步裁令与涉及非签署方的紧急措施:紧急救济边界的扩张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发展:从“临时救济”到“有效救济”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争议的最终解决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真正需要的并不是最终裁决,而是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获得及时保护。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一方可能面临货物即将被转售;在股权投资争议中,目标公司资产可能被转移;在知识产权或技术许可争议中,相关商业秘密亦可能面临持续泄露风险。在此类情形下,即使最终裁决能够获得胜诉,损害也可能已经无法弥补。
传统上,当事人通常需要向国家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其他临时措施。然而,在跨境争议背景下,法院保全往往面临管辖权、执行地以及程序协调等问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仲裁机构开始发展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EA)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获得临时救济。ICC于2012年正式引入EA制度。此后,SIAC、HKIAC等主要仲裁机构亦相继建立类似机制。经过十余年发展,EA已逐渐成为国际仲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引入初步裁令机制
ICC 2026规则对于紧急仲裁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引入初步裁令(Preliminary Orders)机制。
根据新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紧急仲裁员可以在未事先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临时性命令,以避免申请人因提前通知而导致救济目的落空。[12]
这一设计实际上借鉴了部分国家法院在保全程序中的做法。例如,在资产转移风险较高的案件中,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则相关资产可能已经被转移或处分,从而使保全措施失去意义。
(三)对紧急救济非签署方问题的率先回应
与Preliminary Orders相比,ICC 2026仲裁规则另一项更具讨论价值的变化,是首次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针对非签署方(Non-signatory Parties)启动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 EA)程序[13]。
从理论层面观察,ICC 2026仲裁规则中关于紧急救济中非签署方问题的变化并非凭空产生。过去数十年间,国际仲裁实践一直在不断探索一个核心问题:在何种情况下,未签署仲裁协议的主体仍可能受到仲裁协议约束?
从理论角度看,ICC 2026仲裁规则更新的Non-signatory EA规则并非凭空产生的新规范。如果国际仲裁已经接受在特定情况下将仲裁协议扩张适用于非签字方,那么在紧急救济阶段排除非签字方,反而可能导致制度逻辑出现断裂。
试想一种典型情形:母公司主导谈判、子公司签署合同、关联公司负责履约、争议发生后,相关资产由另一关联主体控制。如果紧急仲裁员程序只能针对合同签署方启动,而无法约束实际控制资产的关联主体,则即使申请人在最终仲裁中胜诉,也可能已经失去获得有效救济的机会。
相较于SIAC、HKIAC等主要仲裁机构规则对于该问题的相对沉默,ICC 2026仲裁规则首次在规则层面明确回应了紧急仲裁程序中非签字方可能被纳入程序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ICC 2026规则实际上反映出国际仲裁对于“有效救济”理念的进一步强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非签署方都将自动受到EA程序约束。申请人仍需证明相关主体与争议、合同关系以及仲裁协议之间存在足够联系。最终是否适用,仍将取决于具体案件事实以及仲裁员的判断。
(四)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长期以来,许多企业习惯于通过集团架构、SPV安排或关联公司分工完成跨境交易。然而,在国际仲裁实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未签署仲裁协议即不受影响”的传统认识可能已经不足以反映现实情况。
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中,企业应提高警惕:第一,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不一致;第二,母公司深度参与合同谈判和履行;第三,集团内部资产和资金安排高度混同;第四,关联企业共同参与项目实施。
对于经常参与跨境投资和国际贸易的企业而言,合同签约安排、集团治理结构以及交易文件留痕都可能在未来影响其是否被纳入仲裁程序甚至紧急仲裁程序的判断。更需要留心的或许并非某一项具体规则,而是国际仲裁对于交易实质和商业现实的关注正在不断增强。
四、披露义务与早期决定机制:国际仲裁如何提升程序清晰度及可预测性?
(一)程序“清晰度”是国际仲裁规则的另一重要维度
如果说TOR、EPP、HEAP和紧急仲裁制度更多回应的是程序效率和救济有效性问题,那么ICC 2026规则中关于仲裁员披露和早期决定机制的修订,则更多体现了另一项制度目标:程序清晰度。
对于仲裁用户而言,程序效率固然重要,但程序可预测性同样重要。当事人不仅关心案件能否尽快解决,也关心仲裁员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关联主体是否会影响仲裁员独立性、明显缺乏依据的请求能否在早期得到处理,以及仲裁程序是否会因后续挑战而被迫中断或延长。
国际仲裁长期强调程序正当性,但在实践中,过度审慎的程序安排有时反而会增加程序成本。仲裁庭如果出于对due process的顾虑,对明显缺乏依据的请求或抗辩不作早期处理,案件可能仍然进入完整书面程序、证据程序甚至听证阶段,最终造成时间和费用浪费。
因此,ICC 2026仲裁规则对于披露义务(Disclosure)和早期决定(Early Determination)的完善,并非零散的技术性修订,而是试图通过更清晰的规则安排,减少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并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可预期性。
(二)披露制度的创新:早期排除利益冲突
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国际仲裁制度可信赖性的基础。与国家法院不同,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指定,其过往执业经历、客户关系、律所关系、学术合作以及其他职业联系,均可能成为当事人关注的对象。
ICC 2026仲裁规则并未改变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基本标准,但将若干原本体现于ICC《当事人与仲裁庭仲裁程序指引》中的实践原则,上升为规则文本本身。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规则明确要求准仲裁员在是否披露存在疑问时,应倾向于作出披露;同时,规则亦明确披露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的证明[14]。
相比于“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合理怀疑”这一当前主流仲裁机构普遍采用的披露义务标准,ICC 2026仲裁规则提出的“存疑即披露”、“披露不等于冲突”,可以避免仲裁员因担心披露即被误解存在“合理怀疑”而选择沉默,更有助于促使仲裁员进行更加充分、及时的披露。
更具实务意义的变化,是ICC 2026仲裁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案件早期提交其认为准仲裁员或仲裁员应当考虑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名单,并说明理由[15]。这一新规则设计表明,利益冲突审查不再只是仲裁员单方面的义务,也需要当事人及其律师在程序早期主动协助完成。
对于复杂跨境争议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许多案件并非只有合同签署方和直接争议方,还可能涉及母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融资方、保险人、第三方资助方、主要供应商或其他关联主体。如果这些主体与仲裁员或其所在机构存在关系,但在程序早期未被识别,后续一旦被发现,可能引发仲裁员挑战甚至影响裁决稳定性。
(三)早期决定:早期筛选仲裁请求
ICC 2026规则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正式引入早期决定机制。
根据新规则,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庭早期决定某项请求或抗辩是否明显缺乏依据,或者是否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该等申请,若同意受理则应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采取适当程序安排[16]。
这一机制的制度价值在于,它为仲裁庭处理明显缺乏依据的请求或抗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依据。过去,虽然仲裁庭在案件管理权下亦可能处理类似问题,但由于担心被认为剥夺当事人充分陈述机会,许多仲裁庭在实践中对早期驳回或早期决定持较为谨慎态度。
Early Determination的规则化,正是试图缓解这种顾虑。它并不是要削弱程序正义,而是要区分两类不同问题:一类是需要经过完整事实调查和法律论证后才能判断的争议;另一类则是在早期阶段即明显缺乏法律或管辖基础的请求或抗辩。对于后者,如果仍然强制进入完整程序,反而会损害程序效率,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不必要负担。
从比较视角看,早期筛选机制已经成为国际仲裁规则发展的共同趋势。SIAC 2025仲裁规则保留Early Dismissal机制,并进一步设置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机制[17];HKIAC 2024规则亦保留初期决定程序[18];CIETAC 2024年仲裁规则亦有早期驳回制度[19];SCIA 2025年修正的仲裁规则目前尚无该类规定[20]。这反映出,国际仲裁正在逐步接受一种更积极的案件管理理念:仲裁庭不仅要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也应当有能力早期识别并处理明显无价值的争议事项。
(四)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在启动或应对ICC仲裁时,应尽早梳理与案件相关的个人和实体名单。这一名单不应仅限于合同签署方,还应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重要关联企业、融资方、保险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判断的主体。
其次,在选择或评估仲裁员时,企业及其律师应更加重视conflict check。对于跨国律所合伙人、长期担任仲裁员的专业人士或与行业联系密切的专家型仲裁员而言,其过往客户关系、所在机构关系以及与案件相关主体之间的联系,均应尽早排查。
再次,面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请求或抗辩,企业可以考虑是否申请早期决定。尤其在对方提出策略性反请求、明显缺乏合同基础的请求,或者试图通过扩张争议范围增加和解压力时,早期决定机制可能成为有效的程序工具。
最后,企业也应反向评估自身请求的稳固程度。随着早期筛选机制逐渐被规则化,缺乏请求权基础、证据支撑不足或管辖连接薄弱的主张,可能更早暴露程序风险。因此,争议策略不能只追求“把请求先提上去”,而应在程序启动前即完成请求基础、证据结构和管辖依据的系统评估。
结语:从规则变化到争议管理能力
ICC 2026仲裁规则的意义,并不在于某一项具体制度的单独变化,而在于其集中反映了国际仲裁程序正在发生的整体变化和新趋势。
从TOR到CMC,ICC试图通过更加灵活的案件管理工具提高程序效率;从EPP到HEAP,ICC为不同类型争议提供了更加分层化的程序选择;从Emergency Arbitration到Non-signatory EA,紧急救济制度正在向更加有效、更加贴近交易现实的方向发展;而Disclosure与Early Determination机制的完善,则体现出国际仲裁对于程序清晰度和可预测性的持续重视。
由此可见,ICC 2026仲裁规则并非单纯追求“更快”的仲裁,而是在效率、清晰度与可用性之间重新寻找平衡。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具有现实意义。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参与跨境贸易、海外投资、国际工程和全球供应链合作,争议解决条款已不再只是合同末尾的标准条款,而是跨境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在签署跨境合同时,应更加重视仲裁条款的设计,包括仲裁机构选择、快速程序是否适用、紧急仲裁是否保留、关联主体是否可能受仲裁协议约束以及裁决执行地安排等问题。争议发生后,企业也需要更早完成事实梳理、证据收集、损失测算和程序策略设计,以适应国际仲裁程序日益前置化、精细化和高效化的发展趋势。
从这个意义上说,ICC 2026规则提醒中国企业:国际仲裁能力并不只体现在争议发生后的应诉能力,更体现在交易开始之前的规则设计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程序管理能力。未来,谁能够更早理解规则、设计规则并运用规则,谁就更有可能在跨境争议中占据主动。
[1] Claudia Salomon,“New ICC Rules of Arbitration enhance efficiency, clarity and usability”, ICC, 22 May 2026.
[2] 同注1
[3] 同注1
[4]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第33条特快仲裁及附件六:特快程序规定
[5]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第32条快速程序及附件五:快速程序规定
[6] 同注4
[7]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rbitration Rules7th Edition, 1 January 2025, Section III Procedural Application, Rule 13. Streamlined Procedure
[8]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rbitration Rules 7th Edition, 1 January 2025, Section III Procedural Application,Rule14.ExpeditedProcedure
[9] 202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六章其他规定,第42条 简易程序
[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四章简易程序
[11]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施行2025年修正):第八章裁决第五十条作出裁决的期限第(三)项、第九章快速程序
[12]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附件四:紧急仲裁员规定第7条
[13]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附件四:紧急仲裁员规定第1条第2款第c)项
[14]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第1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15]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第12条第5款
[16] 国际商会2026年版《仲裁规则》,第30条
[17]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rbitration Rules 7th Edition, 1 January 2025, SectionVIIPowers of Tribunal,Rule 47.Early Dismissal of Claims and Defences
[18] 202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六章其他规定,第43条初期决定程序
[1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三节审理,第五十条 早期驳回程序
[20]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施行202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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